加快城市污水管网改造进度,充分发挥已有的污染治理设施效用。 截至2010年底,我国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已达到1.25亿立方米/日,较“十五”末增加1.2倍,这也是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所有国家污水处理能力增长的最快速度,水量负荷率接近80%,但实际污染物负荷率低于60%。核心的影响因素就是城市污水管网改造进度滞后,严重影响了化学需氧量减排的效率,也必将影响氨氮减排的效率。西方发达国家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化学需氧量在400mg/L以上,最高的超过600mg/L,而我国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平均不足300mg/L,很多城市不足200mg/L,进水氨氮也相应较低。而全国其他绝大部分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远低于80%。不仅如此,由于雨污分流率低,工业废水单独处理后排放比例不高,对氨氮的减排还将带来一系列影响,如工业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抑制硝化细菌的增殖,降低氨氮去除率;在南方部分地区污水碱度不足影响氨氮去除;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低,引起脱氮的碳源不足等。根据2007年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当年处理污水总量210.31亿吨,削减氨氮37.62万吨,排放氨氮18万吨。当时的污染物负荷率还不足60%,已有近2/3的氨氮由污水处理厂去除,如果把其余的40%污染负荷用足,能实现的减排量将不低于20万吨,如果不考虑动态增加量,这一数字已超过“十二五”氨氮10%的减排目标,而且对化学需氧量也会带来同样的减排效应。因此,通过改造城市污水管网,充分发挥已有的污染治理设施效用,可以大幅度减排。 采取更加科学的减排核查办法。 和化学需氧量相比,要保障氨氮排放稳定达标,对污水处理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受天气温度、进水水质、污泥生长周期等因素影响,氨氮出水浓度波动较大,而氨氮在标准以内排放允许的变动幅度有限,特别是在为提升氨氮减排空间提高标准之后,更容易出现部分时段超标的情况。因此,要对氨氮减排效果进行认可,核查、核算氨氮实际减排量,需要更精细、更科学、更实事求是的方法。如监测采样,要规范监督检查的采样办法,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每两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以日为均值计;春秋两季气温变化大时,对在12℃附近波动的情况要单独考虑。要充分发挥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的作用,确保在线监测数据有效,并继续将其作为减排核查、核算的重要依据。要规范对纳管企业的监管,“十一五”期间,一些企业纳管排放后不管污水处理厂是否安全运行,超标偷排高浓度废水。“十二五”实行氨氮减排,对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要严格监管,对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商定的排放协议要严格备案审查,对废水排放的氨氮浓度要严格监测,对企业总氮及其可生化情况也要严格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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