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氨氮减排需要一定基础和措施 要切实做好氨氮减排,需要一定的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的基础和可操作的措施。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和完善总氮控制标准。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工郑兴灿教授认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有关总氮和氨氮的指标在逻辑上不符合。首先,总氮应包含有机氮、氨氮和硝态氮3个部分,但在标准中,总氮、氨氮和硝酸盐氮的标准值之间找不到平衡关系,Ⅱ类~Ⅴ类水体氨氮与总氮标准值(湖库)都是相等的,这是否可以理解为所有湖库水体的硝态氮限值为0呢?其次,标准中总氮仅作为湖库的水质评价指标,不作为河流水体的评价指标,这是否说明河流水体中的总氮浓度不受限制呢?也就是说湖库的硝态氮限值为0,河流水体的硝态氮没有任何限值,这样的差别实在是太大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由于湖库水体的补水基本上都是来自河流水体的,那湖库的总氮限值又如何保障呢?因此,建议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增加河流总氮指标,开展河流的总氮监测,将其逐步纳入河流断面的水质考核。 2.从水体氮循环的角度来看,有机氮基本上都是可以氨化的。如果只考虑企业排放污水中的氨氮,对于有机氮浓度较高、氨氮浓度较低的“达标”企业来说,有机氮进入河流后会逐渐被氨化,那么转化成的氨氮污染又由谁来处理?因此,建议在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增加总氮指标,作为企业达标排放的控制要求。 3.加严氨氮排放标准不宜“一刀切”。许多专家提出,“十二五”氨氮减排的重要措施是加严氨氮排放标准。根据《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时间的公告》(2008年第28号),自2008年9月1日起,太湖流域13类工业企业执行新的排放标准,一些氨氮排放标准只有原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20%,如《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在国家或省划定的生态环境脆弱地区执行标准为氨氮3mg/L、总氮15mg/L,而污水综合排放一级标准氨氮执行的是15mg/L。太湖地区的标准是国家根据太湖富营养化程度以及这一地区的经济水平决定的,对太湖水体富营养化的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仅江苏一个省就要投入27亿元以上。这样的标准是否适合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推广,值得慎重考虑。 4.标准应该不应该分类制定?是按流域分还是按行政区域分?如果按行政区域来分类,可能一个省里不同的流域也要有不同的标准;如果按照流域来分,那么制定标准的主体应该是谁?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根据“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的经验,全国污水处理厂基本执行统一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或A标准,对北方污水处理厂来说,进水浓度高,达标困难;对南方污水处理厂来说,本身进水浓度就很低,有的已经接近于排放标准,建设费用很不经济。因此,制定新的排放标准和减排目标不宜全国实行一个标准“一刀切”。在根据环境容量制定减排目标机制尚不成熟的基础上,建议在部分地区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实施“十二五”氨氮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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