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氮减排是控制氮素污染的核心环节 根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十五”末的2005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和辽河七大水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59%,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高锰酸盐指数、5日生化需氧量和石油类。28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中,劣于Ⅲ类水标准的有20个,占71%,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和总磷。 综上所述,要全面控制氮素对水环境的污染,就需要对总氮的污染综合考虑,统筹监管,但应优先考虑控制氨氮。无论是水体“脱氮”反应,还是藻类和微生物的生物固氮作用,氨氮都是有机氮和无机氮相互转化必经的一种形态。从“三氮”的污染毒性来看,氨氮对水体的危害比其他形态的氮更复杂、更广泛、更持久。从全国河流污染现状来看,“十五”末到“十一五”末,氨氮都是河流重要的污染物。从水体和污水中各形态氮的比例来看,氨氮的比例很高,也是应该首先控制的因素。因此,控制氨氮排放总量,实行氨氮减排是控制氮素污染最核心的环节。 研究表明,把氨氮作为控制氮污染的核心环节,是氮自身循环转化、污染和毒害影响的内在要求;实施氨氮减排,是国家考核指标体系、治理技术、资金投入以及氮污染现状的现实要求。现阶段实施氨氮减排是控制氮污染的必然选择。但是,无论是为了实现改善水环境的最终目标,还是为了满足水体氮循环转化的内在需求,实施氨氮减排都不应仅停留在氨氮浓度的减少上,要从长远考虑,从氨氮减排对总氮的贡献和对水环境的实际改善效果上下功夫。在控制指标上,不能只关心氨氮减排,还要关注总氮和磷的控制;在排放监管上,不能只关心排放浓度,还要关注收纳水体;在制定标准上,不能实施“一刀切”,还要因地制宜;在具体减排项目上,不能只重视氨氮排放的“大户”,还要同步重视农业源等总氮排放的“重头”;在落实措施上,不能只关注工程项目,还要同步关注管网改造和管理措施。总之,要在氨氮减排实施的过程中,为将来控制总氮做好准备,把氨氮减排效果体现在水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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